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会员企业的服务行为,维护医药行业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我国医药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员。非协会会员的医药企业公司不在本公约的规治范围之内。鼓励非会员企业遵守本公约所规定的准则或行业类似公约准则。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价值观,兼顾社会责任与行业发展,推动制药工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健康新需求。
第四条 本公约构成医药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是本公约成员单位基于合意而达成的共同管理契约,亦是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本公约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成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医药行业的声誉和秩序。
第八条 鼓励、支持成员单位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加强自身实力建设和能力建设,持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九条 鼓励成员单位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改善全球健康环境。致力于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具有临床疗效和可靠的安全性的产品。
第十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化活动,遵守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第十一条 确保与政府部门、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患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真实、平衡、合规的沟通。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信息调查、行业专题调查,提供全面、准确信息和意见建议。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目标方向,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应当加强信用建设,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会员企业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在通过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理事会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我国医药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