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八条建议

来源:    日期:2010-03-16

  3月9日,由中国各个医药协会联合主办的“声音·责任 2010医药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在京举行。

   座谈会邀请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医药界两会代表参加,和各协会、学会领导一起,就产业、行业、企业三个大主题展开讨论,第一个是如何改善行业政策环境,第二个如何促进产业发展动力,第三个如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大家针对当前的医药市场、医改政策、中医药的现状、企业发展等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关于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八条建议

  近几年来,有关基本药物的招标配送等相关文件在各地的实施中,曲解文件精神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此风不除,不仅药品招标中的诸多积弊得不到根本解决,也会阻碍新医改的深入推进。为此,特提出如下八条建议--

  建议一: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

  (1)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规定必须提供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没卖过假劣药品的证明。

  (2)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外地企业必须出具省级药检所有关药品合格证(市级药检所证明无效)的规定,而各地药品质量检测实际上是由所在市级药检所执行的。

  (3)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被授权人缴纳四险一金的社保证明的核查规定(注:本地企业没有此规定)。

  (4)明确取消招投标时,对外地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注射剂类生产企业工艺处方核查的规定。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工艺处方的核查,是国家加强企业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药品招投标,审核的是企业及产品的合法性和性价比,过多地涉及企业的日常质量管理,只能是增加企业的负担。

  以上四条规定均是部分省、市、自治区制定的,这些规定明显是针对外地企业所设的门槛,是变相的地方保护,必须坚决铲除。

  建议二:尽快落实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质量优先"原则。应由国家相关部委等权威机构来制订"质量优先"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推进该"质量优先"标准的切实实施,以使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进行质量分层有章可循。

  质量分层标准的制定中,不能简单地把是否专利,是否原研,销售额排名等作为评定标准。同时,不能仅靠各地招标时临时聘请专家在招标现场凭印象 "打钩"来确定"质量优先"品种。这些做法欠科学、欠公平,难以真正选出质量好的产品,极易使权利寻租、商业贿赂大行其道。

  建议三:尊重市场的选择,落实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选配送企业。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配送费用是企业议定与支付。政府确定招标价格就已保障了国家和群众利益。行政干预和限定配送是不恰当的。倡导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反对片面保护本地方利益;反对限定"委托所在行政区域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反对中标价以外增加收费项目;反对给批发企业人为划分等级并限定其配送范围和配送费率等违法和越位的错误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加强落实监督、及时纠正,确保地方政策不走偏。 

   建议四:对医疗机构的货款结算必须进行有效监督。卫生部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明确要求"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监督医疗机构回款行为的机构或部门,这项规定迟迟未能落实。

   货款能否及时结算是困扰配送商业和供货企业的一个长期的、较为普及的现实问题。热切希望采取可以落实的硬措施,使该问题能尽快得以彻底解决,促进整个招投标流程的顺利推进,及相关各项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建议五:落实医保部门作为药品招标采购的真正主体地位。现有的药品招标采购组织机构,应该主动把医保部门纳入其中,医保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到药品招标采购的活动来。医保部门参与到药品招标采购的活动中,有利于对医疗机构的处方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医生更加科学诊断,合理用药,有利于发挥医务人员的技术潜力,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利于节省国家财政开支,节省医疗费用;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有利于医疗专业的健康发展。医保部门作为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主体是一种更加科学的制度安排。

  建议六:在招标采购中,应体现对民族制药企业的扶持。特别是中药和民族药,应该在价格、基层配备、临床使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建议七:政府相关部门在确定的中标价时要发挥市场机制,取消加成管制。在最高零售价内,建议国家考虑设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中标指导价,设定其合理的价格浮动范围,具体浮动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医疗机构在不高于中标价销售药品的前提下,不再限制其采购进价,医疗机构药品的零售价格可自行确定,产生的药品差价归医疗机构所有,政府只管是否突破最高零售价。

  建议八:尽快建立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检查公报制度。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应建立检查公报制度,以确保按需生产、及时配送、按时回款。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价外索费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和医疗单位要通报批评,对连续多次违规的企业应取消投标和配送资格,对医疗单位应降低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