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章程

来源:    日期:2009-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译名:CHINA RHARMACEUTICAL ENTERPRISE MANAGENME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PEMA;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CHINA RHARMACEUTICAL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CPEDA。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的中文简称为中国医药企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性的、民间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由我国医药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医药经营管理工作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经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面向医药企业、为医药企业和医药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医药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进行医药企业管理科学的研究、交流、宣传和推广应用。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报告,推动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及时反映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对医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提高企业和经营管理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素质,培养优秀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

  六、组织、建立、完善医药咨询网络,开展市场预测、企业咨询服务、医药产品的宣传和推荐。

  七、总结医药企业管理成功的经验、表征优秀企业家、优秀企业和先进管理成果。

  八、出版和发行医药企业管理书籍、报刊和杂志,不断拓宽信息范围、扩大信息量。

  九、组织交流国内外医药企业管理的经验,组织会员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及国内外社会团体开展友好交往。

  十、加强和各地方医药行业(企业管理)协会业务联系和工作交流,发挥协会行业管理的整体功能。

  十一、拓宽服务功能,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十二、办理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团体会员

  承认本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符合以下条件者,俱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1、省、自治区、直辖区和各地医药行业(企业管理)协会、医药企业家协会;

  2、医药(含中西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等)工商企业(含国有、集体、民营和中外合资企业);

  3、医药院校管理科系和医药科研、检测单位;

  4、其它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新闻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个人会员

  承认本章程,在企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医药界人士(含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可以申请个人会员。

  第八条 在医药企业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对本会建设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和港澳台人士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定资料后颁发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人选如离开本单位,由原单位推荐相应条件的新人选报请审定,企业名称的改变,由新名称企业备文报送协会备案,副会长人选的变动须报请会长会审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协会反映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3、优先参加协会活动,优先得到有关学术研究成果、内部资料、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等;

  4、有权根据本会宗旨组织开展各种类型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2、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关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及资料;

  4、关心协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和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能章程的行为,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被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代表大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代表由会员单位(团体会员)推选。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协商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理事)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能。

  第十八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行使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长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五、根据有关单位提议,调换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批准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审定和授予荣誉称号;

  八、筹备召开会员(理事)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