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改通过

来源:    日期:2012-01-05

  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举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在发布会上透露,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卫生部已启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卫生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研究修订《职业病目录》。

  修改后的职防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病人救治等。

  苏志说,依据修改后的法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部目前正在组织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