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

来源:    日期:2011-11-24

  近日,山西省卫生厅、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规定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采购、结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设立专用账户用于货款结算;乡镇卫生院负责所辖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的统一采购及货款收缴结算工作。

  该办法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合理制订药品采购计划,通过省采购结算平台发送订单。药品供货企业收到订单后,应在72小时内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药品8小时内送达)并附随货通行单,在每月20日前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据配送药品发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随货通行单验收药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签收确认,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基本药物销售货款及当月药品发票汇总形成结算单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结算单上报省药械采购中心,并将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省药械采购中心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