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2-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