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征求意见稿)

来源:    日期:2010-03-04

  20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办法”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在全区开展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整顿药品购销秩序,规范购销行为,控制药品虚高价格,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

  第三条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药品采购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之成为一项阳光工程。(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政府建立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立专门机构为药品购销双方提供公共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采取分期分批公布采购目录,逐步扩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实现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医用耗材等全部纳入网上采购。

  第四条 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和措施,解决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运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项重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承办全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第六条 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第七条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贰年。

  第八条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纠风、发改、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名词定义

  第九条 名词定义

  (一)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的药品采购活动。

  (二)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由政府建立的为自治区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系统,包括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采购系统、网上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等。

  网址:http://www.xjwst.gov.cn

  (三)采购人:指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自愿参加的医疗机构。

  (四)生产企业:指参加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资质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五)经营企业:指参加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资质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六)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布、供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品目。包括竞价议价目录和非竞价议价目录。

  (七)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委员会:指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药学、临床药学、医学、卫生事业管理学等方面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八)竞价品种:指同一竞价组有3个或3个以上生产企业的品种。

  (九)价格谈判品种:指同一竞价组少于3个生产企业的品种。

  (十)药品质量层次: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所采用的定价层次,将采购药品划分为专利,原研、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中成药,其他GMP厂家等层次。

  (十一)专利药品: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包括新化合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二)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单独批准价格的药品。

  (十三)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十四)政府定价药品:指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定价药品。

  (十五)国家一类新药:指在保护期(监测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

  (十六)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指1999年以来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药品。

  (十七)原研制药品: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保护期的药品或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中标示为原研制的药品。

  (十八)全国医药百强企业:指全国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100位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医药企业排序名单为准)。

  (十九)中药保护品种:指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且在保护期内的药品。

  (二十)欧美认证药品:获得美国FDA认证或欧盟CGMP认证的药品。

  (二十一)非竞价议价药品:指按照规定可由采购人自主采购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