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0-02-09

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第一批)》已于2009年5月5日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受权发布,于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为切实做好纳入全省第一批廉价药品目录药品(以下简称廉价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价药品集中采购的范围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第一批)》公布的青霉素等443个通用名药品。文中所列品种目前仅限于GMP层次产品。其中片剂仅指糖衣片、素片和薄膜衣片;胶囊仅指非微丸型的硬胶囊;滴眼剂仅指不含玻璃酸钠的剂型。

  二、实施主体、采购对象

  省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负责全省廉价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省采购办正式成立运行之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省级和杭州市药品联合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廉价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其他医疗机构经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可参加廉价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廉价药品必须全部通过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在省采购平台通过验收前,暂由第三方采购平台过渡。

  三、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产品资质审核。省采购办负责对廉价药品产品资质进行审核。对已纳入廉价药品采购品规目录范围内,且已经审核合格纳入省采购平台的产品,直接纳入省采购平台廉价药品产品品规目录;尚未纳入省采购平台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应直接或委托经营企业向省采购办提交产品资质审核申请,通过审核后纳入省采购平台廉价药品产品品规目录。

  (二)配送商资质审核。省采购办负责对廉价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廉价药品的配送企业应为通过GSP认证的经营企业。对已经审核合格纳入省采购平台的经营企业,可继续沿用原有交易帐号;尚未纳入省采购平台的经营企业,应向省采购办提交企业资质审核申请,通过审核后纳入省采购平台并发放交易帐号。

  (三)配送能力审核。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在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配送商在本市范围内药品配送能力的审核。具体审核标准由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指导原则制定发布,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配送能力审核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 配送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品种的可供廉价药品;

  2. 配送企业应具备对本市医疗机构按时、足额配送药品的能力;

  3. 配送企业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 其他保障廉价药品集中采购顺利实施的条件。

  (四)供应目录准备。配送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供货能力和品种范围,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在省采购平台廉价药品产品目录中选择可供应的产品,形成本企业分地区的廉价药品品规供应目录。

  (五)成交管理。医疗机构根据配送商在采购平台上发布的在本地区销售的廉价药品品规供应目录,与配送商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双方成交意向达成并经确认后,视同达成成交合同,省采购平台自动生成《廉价药品目录网上采购合同》,并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同意,可对采购合同做出修订或撤销。

  (六)订单采购。双方达成成交合同后,省采购平台将合同约定采购的产品分别纳入供应商的供应目录和医疗机构的采购目录。医疗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发送订单,确认到货,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在自到货之日起60天内回款。供应商应通过省采购平台做好订单确认,并及时配送,保证药品质量。

  四、销售价格管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廉价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138号)规定,廉价药品可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销售。对个别价格畸高或畸低、明显不合理的药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资质审核管理

  廉价药品产品资质、配送企业资质,以及配送能力审核采取分级审核,日常化管理。省采购办应在接受企业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纳入廉价药品产品品规目录和省采购平台的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对通过资质审核,已纳入采购平台的廉价药品配送企业,应向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提出成为本地区廉价药品配送商的书面申请。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在接受企业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对配送能力的审核结果应及时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和省采购办备案。

  六、加强廉价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

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廉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形成管理合力。要充分认识推进廉价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性,督促医疗机构积极使用廉价药品,逐步调整和优化用药结构;要加强廉价药品的质量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要重点做好对医疗机构回款和配送企业供应廉价药品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廉价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集中采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廉价药品采购供应过程中的矛盾,确保廉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和省采购平台及时汇总上报廉价药品交易使用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和省采购办。要加强对廉价药品的遴选,对符合廉价药品政策的其他药品,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提出增补建议,并按程序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廉价药物政策和各地使用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全省廉价药品目录。

  廉价药品供应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廉价药品供应能力,丰富廉价药品可供应品种,加强廉价药品库存管理,尽快做好产品供应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