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倒买倒卖税票”等违法行为的建议

来源:    日期:2010-03-10

  当前,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其突出表现为:一是药品流通中变相挂靠经营现象严重;二是倒卖增值税票泛滥成灾,偷税漏税十分猖獗;三是医药医疗商业贿赂盛行,药品价格虚高。这些是导致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老百姓“看病贵”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更好地规范药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老百姓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建议由国家商务部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发文,敦请各省市区相关厅局向本地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并将如下条款纳入其地方法规中。

  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药品使用单位和医务人员给予回扣或变相回扣,包括药品提成、带金销售、礼品、购物券或礼金等有价证券和以学术交流等名义提供的境内外免费旅游服务等。

  2.药品使用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回扣或变相回扣,包括药品提成、礼品、购物券或礼金等有价证券和以学术交流等名义提供的境内外免费旅游服务等。

  3.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文件《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药品购进和销售时取得和提供的发票(增值税票和普通发票)必须与药品实物的实际出入库相符,与GSP要求的药品品名、规格、厂家、产地、批号、数量、单价、金额等相符;药品经营企业在向供应商支付药品货款时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禁止现金支付。

  4.禁止药品经营企业营销人员采取自购自销、上交固定提成、费用包干、利润包干、内部单独核算等方式进行变相挂靠经营。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招聘和使用以自购自销、上交固定提成、费用包干、利润包干、内部单独核算等方式进行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的营销人员,并为其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

  制定包括上述条款的地方法规,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来打击我国医药经营过程中危害十分严重的“回扣和变相回扣”、“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以及“倒买倒卖税票”等三种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减轻百姓用药负担,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目前我国医药流通经营市场十分混乱,优胜劣汰这一普遍的市场经济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药品价格越高反而越好卖。导致这种畸形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国药品销售终端80%在医院,我国目前 “以药养医” 的体制没有根本性改变,医院的药品允许在进价的基础上顺加15%卖给患者。第二,医生开处方拿回扣已是公开的秘密,不法“医药代表”(俗称医药居间人、药虫子、药贩子,以下同)想尽办法和手段给医生回扣或变相回扣,回扣的比例已由前些年平均药品中标均价的20%上升到目前的40%左右。

  回扣和变相回扣离不开各种非法的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以及倒买倒卖税票。

  不法“医药代表”正是通过现金交易获得税票→偷逃税款→套取给医生回扣的现金→最终实现账务表面上的合法并确保盈利的。

  为了满足医院和医生高进、高出、高回扣的要求,大量的不法“医药代表”一般挂靠一到两家医药公司,表面上与医药公司有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书等一切合法手续,实际上是自购自销、上交固定提成、费用包干、利润包干、内部单独核算等变相挂靠经营。为双方安全起见,不法“医药代表”只能用现金给医生支付回扣,为了套取这么一大笔现金,把这一大笔钱“洗干净”,保证医药公司的账面没有明显漏洞,实现盈利,不法“医药代表”大量购买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样一来不但为支付回扣套取了现金,通过偷逃税款盈利,同时还使得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在价格上处于绝对的劣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医生则为了得到更多回扣,开大处方,开高价药,以致“过度医疗、看病贵”难以根治。

  综上所述,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可以方便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回扣和变相回扣”、“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以及“倒买倒卖税票”等非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医疗购销领域的正常秩序,有利于确保老百姓获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从制度上推动“过度医疗、看病贵”问题的解决,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