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来源:    日期:2008-10-31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通过学习并组织企业讨论和征求意见,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稿》有四大亮点:

  1、第一次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实现医保全覆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公益性”的原则。

  2、第一次提出“四个分开”,抓住医改的核心关键。

  3、进一步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原则,增强了对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信心。

  4、提出并已经开始落实“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 ,“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充分展现了一个负责任的人民政府形象。

  二、《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1、建议成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亲自挂帅的医改领导小组,以减少扯皮,消除部门利益影响,确保医改方案落实的高效和统一。

  2、新医改的起步要从落实“政事分开”开始,政事不分的体制是深化改革的障碍。包括卫生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以及社保主管部门与保险执行机构之间等等。不应该有任何经济联系,也不应该有行政隶属关系。

  3、支持建立医院之间、医药企业之间和社保执行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与制衡机制,让群众有权选择保险机构、有权选择医院和有权选择药品。

  4、反对“定点生产”等倒退回计划经济的规定。支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采购等方式确保基本药物供应。

  5、建议取消对“新药与专利药进行上市前的经济性评价”,因为《药品法》没有规定这项条件,既不合法、不科学,也不可行。如果需要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也应在药品上市后,而不是上市前。鉴于目前国内尚未开展过药物经济学评价,此事应先学习、再试点,审慎前行。

  6、不宜单独制定“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外资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应该支持不论国有、民营和外资,开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一律平等的原则。

  7、不宜“确定生产环节利润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因为生产环节的利润不是价格部门确定出来的,而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价格部门只能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限价,而实际交易价格要由招标采购确定。价格部门应本着“管少、管好”的原则,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凡市场上严重供过于求的药品均应市场定价。

  8、反对“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的规定。上述规定,直接违背了十七大提出的“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也干扰“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9、不宜“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因为

  ①零差率会导致大锅饭,农村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缺乏积极性;

  ②全国600多万职工就业的34.1万家零售药店做为基本药物的销售终端将受到致命打击。改革是要达到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前提下,各方利益的新的平衡,而不是激化新的矛盾。

  建议国家投资新建社区及新农合医疗服务机构时,一律不要再耗资新建药房,凭医生处方到就近零售药店取药才是利国利民之策。

  10、不宜“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价格制度”。因为不改变“以药养医”体制,这种标示毫无效果。反对“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因为流通差价率是药品流通企业加强管理、集约化经营和优质服务等多方面竞争的结果,价格部门制度定了最高零售限价就保护了广大群众利益,至于生产、流通各个环节上的差率应由企业竞争决定,不需要干预。

  11、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医务人员对医改的意见,改革公立医院干部制度和分配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保护医务人员,充分发挥技术专长,不是靠红包和开药提成增加收入,而是靠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提高收入。

  12、建议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应配套特困人口大病救助制度,以补充城乡基本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足。

  13、建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录不要排斥自主创新药品进入,考虑到社保支付能力有限,可采取低比例给付的原则,以保持与国家支持药品自主创新发展政策的协调一致。

  14、加强外部监督机制的全过程监督,这是保证医改顺利成功的关键。要增加透明度,欢迎人民群众监督,欢迎媒体监督,欢迎各级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