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政府对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加强监督和指导的建议

来源:    日期:2010-03-10

  一、背景

  药品招标(也称“药品集中采购”,下文中统一用“招标”表述)自2000年在全国推广以来,其政策目标从单一的“规范医疗机构   购药行为”扩展为“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纠正医药购销的不正之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多重目标,并将降低   药品价格作为首要目标。地方政府过度追求低价药品的做法,不但增加了广大群众用药安全的隐患,无形中也引导企业把降低成本作为其唯一目标。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对各地的药品集中采购加强监督和指导,在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的同时,站在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营造鼓励我国制药企业通过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从仿制走向创新来赢得发展机会的政策和舆论环境。

  二、建议

  (一)中央政府制订“质量优先”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推进该质量优先的标准在全国各地的实施,以使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进行质量分层能有章可循。

  在过去10年的药品招标中,虽然中央政府一再强调“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但各地在划分质量层次中标准不一,质量层次划分的方式不一致,同一层次内药品的评估体系不同,而且不能确保质量分要素的实际权重高于价格分要素。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央政府应当考虑制订统一的标准,包括合理的质量分层标准及综合评估体系,以使“质量优先”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合理地设定对招标成果的考核指标。

  每谈及招标所取得的成绩,地方政府往往列出一堆数字:达到的降价幅度、为老百姓节省了多少药费,等等。而各地政府之间,也往往拿各自的降价幅度进行比较。而在进行降价幅度比较的同时,我们没有看到过针对因价格因素而选用一些疗效不够确切的药品所造成患者病情的耽误甚至恶化而增加医疗总费用的统计,因此单纯地实现降价目标并不足以证明给患者带来真正的益处。

  经过10年的探索,中央政府是否能够制订出合理的“地方招标评估表”,以广大人民群众实际医疗费用负担的下降情况(如按疗程进行比较)、中标产品生产企业中品牌企业、龙头企业所占的比例等作为评估依据,以引导地方政府在药品招标时真正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整合,做大做强。

  (三)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更要坚持质量优先,不宜过度追求低价,以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及可获得性。

  基本药物的报销由于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密切相关,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难免会更加关注对基本药物的降价。

  以某省为例,由于在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过分追求低价格,在公示  该省基本药物中标结果时发现,在599个通用名产品中,竟然有199个没有入围产品(其中国家目录80种,省增补目录119种),之后部分国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共100多人齐集到该省卫生厅反映情况,对各方面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最后该省不得不邀请没有入围的199个产品的生产企业再次报价,极其被动。

  鉴于基本药物的价格已经比较低廉(其中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的 达50%,日治疗费用高于5元的,不到20%),因此建议中央政府明确要求各省的基本药物招标应以基本药物目录产品的既往中标结果为基础,以政府公布的基本药物价格为准绳,以遴选生产质量有保证的生产企业为目标,不再片面强调降价,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及时用上安全有效的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