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采购新规解读:亮点、模糊点与五点建议

来源:    日期:2009-04-21

  国家卫生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把新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本次新意见的新地方的确很多,比如要求“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范围进行扩大、除部分特殊药品外全部实行网上采购,等等。笔者认为本次意见中有三大亮点值得期待,但也存在部分模糊点。

  >亮点一、投标主体免费交易,可以有效确立药品招标采购机构的中立性

  >本次新规中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这将意味着,新的规定实施以后,药品招标采购平台由于没有再因为向参与招投标的对象收取相关费用,而能够保持相对中立。药品招标采购组织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影响中标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毫无疑问,药品招标采购机构的中立性是实现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是实现药品招标采购成功的基本保证。

  >在政府主导下的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扮演的应该是代表消费者对药品招投标各方行为的独立监管者、组织者的角色,前期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药品采购组织机构因经费问题,需要向参与招投标对象收取费用,在需要收费的利益驱动下,使得其很难保持其身份的真正独立,是药品招标行为扭曲的症结之一。

  >亮点二、减少流通环节,规范药品流通市场行为

  >本次新规中明确指出“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直接配送或只允许委托一次”的规定将会对药品流通领域长期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的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正如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之一,有很多挂靠借壳经营的私人药贩(小公司)因此会受到巨大挑战。有许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利用药品招标配送规定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导致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最突出的表现有三个:一是药品流通中变相挂靠经营现象严重;二是倒卖倒买增值税票泛滥成灾,偷税漏税十分猖獗;三是医药生产与经营企业与寄生在不健康医疗体制上的医药代表、用药单位、医生等形成一条庞大的利益链,导致商业贿赂盛行,药品价格虚高。这些三个现象环环相扣,是导致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医药流通领域,很多靠挂靠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危害十分严重的“回扣和变相回扣”、“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以及“倒买倒卖税票”等非法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秩序,加重百姓用药负担,减少国家税收流失。导致医药流通经营市场十分混乱,优胜劣汰这一普遍的市场经济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物美价廉的产品相反缺少市场,药品价格越高越好卖。不规范的药品配送市场,使得医药经营企业过度的分散竞争,把市场上可能存在的用于产生和维持“信誉”的经济租金大为降低,而缺乏足够的经济租金,企业将会倾向于追求短期目标,这样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就会被“逆淘汰”所困扰,并产生市场的无序运行。而市场无序运行将导致市场信号失真,需求与供给脱节,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严重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通过这个新的规定倒买倒卖税票、挂靠经营等现象可以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亮点三、对药品配送企业要求提高,提升行业竞争力

  >本次新规明确指出“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众所周知,我国药品流通企业数量比全世界其他国家加起来的总数还多,但销售规模加起来还没有发达国家一家企业的规模大,医药商业企业规模小、鱼目混珠、错综复杂,由于药品流通企业的数量大大超过了药品市场的承载能力,在现有政策和竞争环境下,很多企业要生存并获得竞争优势,往往采取虚假的差异化竞争,靠的是寻租、商业贿赂、回扣等非市场竞争手段来获得“差异化”竞争优势,确立自己的市场地位。这样导致流通环节过多、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倒买倒卖税票等问题成为行业普遍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机制,损害了老百姓利益。

  >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依赖于流通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资木、管理理念、经营方式、价格、先进设备都是竞争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然而在目前的药品流通环境中,虽然有的企业具备领先的信息技术、质量、服务、效率、设备等现代医药物流优势,但由于扭曲的不规范竞争,使他们的优势无法真正发挥,严重影响了整体行业竞争优势的提升。

  >规模经济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要保持一定的生产批量(销售量),企业至少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水平。在一定阶段内,由于中国医药市场的容量是有限的,在分散竞争条件下,将使达到起始经济规模的医药批发商业企业比重下降,同时又可能压缩原本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市场份额,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使那些未达到经济规模的不规范企业却成为某些局部市场的主要供给者,从而导致整个医药产业规模经济水平的下降,造成整体行业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整体提高。

  >过度分散竞争导致近年来很多企业通过倒买倒卖税票的恶性价格大战,也是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诱因。在分散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市场进入、退出不对称,目前医药分销行业内存在着大量的过剩能力(资源闲置),相关成本难以分摊,为维持生存或是为了维持生存所需的现金流,企业之间通过倒卖税票等不正当手段竞相降价,造成正规依法经营的大企业“销量越来越大同时亏损也越来越大”的恶性循环。这种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正规依法经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导致全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本次意见中规定药品配送企业应该具备现代物流能力,无疑对规范行业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让真正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在规范的药品流通市场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逐步打破“劣币驱逐良币”逆淘汰现象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同时本次规定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有药监部门认定,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格认定的专业管理回归,一个药品配送企业是否具备现代物流配送能力,显然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不是一个抽象的描述,而药品监管部门是最具发言权的。在选择药品配送机构时,药品监管部门应该按照现代物流行业的标准,严格认定配送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