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药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建议

来源:    日期:2010-03-10

  实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是国家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初衷,是关心民生的重要体现。但是,这一举措在全国各地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地区严重异化。

  2009年,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又着重要求各省加大质量权重。但各省落实情况不尽然,特就此提出意见建议如下。

  一、统一集采模式,把“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落到实处

  一些省份在药品集采的实际操作中,将质量、价格本末倒置,使一些大企业的优质药品难以体现其性价比优势,因成本偏高失去中标入围的机会。

  建议国家统一集采模式,规范各省药品集采规则和操作行为,遏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忽视药品质量而无限压价的过激行为,使“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真正落到实处。

  二、制定合理的指导价格,鼓励企业创新,提高药品质量水平

  我国医药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医药创新技术在短短的十来年里得到大力提升。建议国家根据目前所存在的各种技术含量情况,可参考“差比价”的办法,对不同技术含量的药品进行合理的区别定价。

  1.建议对自产原料通过国际认证的产品给予应有的支持

  原料药质量水平直接关系制剂的质量水平,国内能通过较高标准的国际认证原料药企业屈指可数。对于有能力和水平开展并通过原料国际认证的企业,其制剂分装生产也完全可以达到,甚至超过国家GMP要求(即: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药品制剂质量起到很好的保障。一些省份的集采规则对制剂产品获得的部分国际认证水平给予积极的认可,但是个别省份明确“不包含原料认证”。如:江西省、山东省、河北省等。

  故此,请政府充分考虑自产原料的制剂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为提高制剂药品质量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在区别定价方面给予价格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2.对不同质量标准、技术水平药品予以区别定价

  对企业大力提升药品质量方面的积极做法和成果,建议能予以肯定和价格政策的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赶超国际先进水平,促进中国医药产业水平在国际舞台上地位的提高。

  (1)质量标准采用欧盟等先进国家制剂标准的药品应区别定价;

  (2)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且质量突出的药品应区别定价;

  (3)对工艺发明专利药品应予以价格政策支持。

  三、对国外认证水平标准进行正确引导

  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哪些国家的认证属于国际高水平认证,便于各省统一认识,正确把握。如:澳大利亚作为欧盟成员国,其认证是不是等同于欧盟认证水平;日本作为三方协调组织(美国、欧盟、日本)成员之一,其认证是否也应得到认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