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和开展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第三条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条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收取会费的同时,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会员(理事)单位 2000元
医药企业集团单位 5000元
会长、副会长单位 10000元
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1000元
第六条 协会于每年3月份收取当年会费,会费收取和催缴工作由协会秘书长主管。
第七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及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