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底,在上海召开了全国二十几个省、市医药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的联席会议,讨论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会议期间交流、研讨了“闵行医改经验”等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市闵行区在医改试点中,针对药品招标采购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行大胆改革,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出一条以“二次招标、二次议价”和“一品一规一厂一配送”为主要内容的“闵行模式”。“闵行模式”如果在全国推行,将对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提出我们的意见与建议:
一、“闵行模式”有其积极的一面:
(1)闵行区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 由过去的4000种减少到1000种,配送企业由34家减少到5家,有利于提高品牌产品和优质企业的市场集中度,是对企业呼吁多年的“采购合同应标明采购量”问题的积极探索。
(2)闵行区部分取消医院的药品采购权和药款支付权,集中到区级财政统一收支管理,医院和医生的权力寻租空间被压缩。
(3)实施“第三方结算”,有可能使回款更及时。
(4)促进产业链朝“物联网”技术方向发展,有利于降低社会和交易成本。
二、“闵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闵行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强势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管控市场的模式。政府有形的手对市场的干预、管控,能够带来一时、一地、一部门的某些成效,但同时也会产生一些弊病,诸如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公平竞争和医药产业发展,等等。
(1)“闵行模式”进一步固化了“以药养医”,不利于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不符合深化医改的总体改革方向,是政府在与民争利。
改革“以药养医”格局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之一,要求“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闵行模式”的核心是药品流通权和收益权的再分配。所谓的卫生系统“第三利润源”,还是来自医药企业的回扣,只不过仅仅改变了回扣的流动路径。“二次招标、二次议价”的做法,使一部分的回扣集中在区财政,区级政府再将其中一部分下拨到医院,这一过程显然没有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的利益驱动没有根本改变,病人没有享受到任何药价降低的实惠。如果这种模式向全国推广, 各种“二次招标、二次议价”的涌现,必然导致药品差价继续加大。
事实上,强势部门在不断强化自己的话语权,最终逼迫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加大让利空间来适应这种多环节和多利益关系的格局。“闵行模式”在“以药养医”方面延续了积重难返的旧体制,与深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方向似有相悖。
(2)“二次招标、二次议价”不利于国家基本药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闵行模式”对利润率高的药品品种和药企比较有利,而一些便宜的常用药本来利润就很低,尤其是“适应基本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面临被挤出的风险。这背离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的原则,使建立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一重要任务被边缘化。
(3)“闵行模式”不符合“四分开”的原则。
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思想的要求,推广以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管控的改革模式显然是不符合这一改革方向的。
(4)推行“闵行模式”是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一种异化。
2009年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以下均简称《通知》),明确和重申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以省(区、市)为单位”。对多头利益格局、花样百出的招标采购进行了必要的规范,难免触及到省以下的地方、部门的利益,由此产生反对省级采购、主张二次招标的呼声。我们认为,在《通知》贯彻伊始,部分省市还刚起步的时候,“闵行模式”的做法,不仅仅降低了省级招标的遴选权威性;而且不利于“节约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不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价格”。
《通知》要求“中标的生产企业负责全省(区、市)的配送,中标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闵行模式”的做法是由政府遴选配送商、再由配送商推荐其供应商,有悖《通知》精神。
“闵行模式”存在着人为地限制社会对产品与服务多样性的需求,以“一品一规一厂一配送”来解决过度竞争;以权利集中来避免管理者越轨,解决腐败。这种作法能否长期有效地实行下去是值得商榷的。历史早已证明:政府部门出面,用行政的方式监管经济工作,效果只能是一时的,只会使监管成本越来越高、效率越来越低,腐败难以控制。而市场机制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三、建议
(1)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不可能有某一统一模式适用全国。因此,建议不要急于在全国推广“闵行模式”。尤其在边远省份,“闵行模式”基本上不适用,不具有推广的价值。
(2)被政府选中的企业和未被选中的企业对“闵行模式”意见尖锐对立,生产、配送企业呈现出“几家欢乐几家愁”。既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又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3)建议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寻求新的发展出路,并留出促其转型之“过渡期”,在确保稳定的社会环境下,稳步推进医改。
全国省、市医药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参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