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药品招标中加强自律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11-09-08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文件

                 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

                             药企协字[2011] 第13号                          

  各会员单位:

  随着国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由安徽试点扩大到十几个省、区、市实施,在各地招标中出现了很多片面选择最低价格药品中标的规定,既伤害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也危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们应该积极建言献策,促使相关政策早日修改完善。

  但我们也看到,部分企业以明显低于药品成本的价格投标,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如部分地区出现了注射用青霉素钠0.18元/支(0.48g/80IU)、注射用头孢曲松钠0.847元/支(0.5g)、复方丹参片0.95元/瓶(60片/瓶)、非PVC软袋输液1.65元/袋(250ml)的中标价等等,严重低于药品成本。还有企业而为了降低成本,放宽了对产品质量要求,给药品质量安全造成隐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恶性竞争已经从部分省份向全国蔓延,从基层招标向医保招标蔓延,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仍不健全,国务院历来倡导的“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在很多地方已演变成“唯低价是取”,一些政府部门更是把压低药品价格作为政绩来抓,“没有最低、只有更低”愈演愈烈,逼得企业唯有通过降价获得市场准入权。

  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自律,出于短视的市场目标盲目恶性降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打压竞争对手,不断制造药品价格“新低”,虽短期内获得了部分市场的准入权,但从长期看破坏了公平竞争、扭曲了市场规则,对国家、对人民有害,对企业发展也不利。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医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在积极呼吁政府有关部门修改、完善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政策的同时,对各会员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适宜价格竞标,维护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因短期的市场目标损害行业的长期利益。

  二、切实履行产品质量承诺。树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恪守“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祖训,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认真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不为降低成本而改变备案工艺,不低限投料,不放宽供应商审计和原辅材料质量要求,生产优质药品,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对在招标采购有不当行为的企业予以揭发和谴责,促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行业自律氛围。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