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社会资本办医征求意见稿

来源:    日期:2012-02-09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加快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首都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公布地址: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和北京日报(2月9日)

  征求时间:2012年2月9日至2月15日。

  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信函: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3号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邮编:100743)。

  邮件:jianyi@beijing.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本政策。

  一、全面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市功能拓展区、发展新区和远郊区县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组改制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对自愿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经费可在改制医疗机构资产评估确认值中扣除或在改制专项资金中支付。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组改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社会办医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允许本市政府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规定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