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保谈判机制遇上定价尴尬

来源:    日期:2012-05-24

  医保谈判机制,虽然这个东西本来在国外就已经不新鲜了,但是当2010年被人保部正式提出来的时候,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本土企业还都是小小地兴奋了一下。

  显然,在全球医药行业都处于寻找“重磅炸弹”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研发投入上高度烧钱,上市后价格超级昂贵的药物成为许多大型制药公司的“救命稻草”。如抗肿瘤和免疫调节剂,其价格高昂,使得很多普通患者甚至自己很难支付一个疗程的费用。这样的高价同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一产品销售额的提升。因此,想办法进入医保是这些药物能够成为“重磅炸弹”的基础。但是,任何国家对于这样的“吞金怪兽”,在进入医保的考虑上都不会给予十分痛快的批准。

  但是,如安维汀、赫赛汀、格列卫等高价药物所治疗的疾病,都是较为危重的疾病,患者负担过重。从理论上,医保有责任保证参保人的义务,因此,应该想个办法给予这些药物一个进入医疗保险的机会。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药物的定价决定了这些药物不可能获得和其他价格便宜的药物同样的报销比例,而即使是低报销比例,其对医保资金的占用也是惊人的。

  因此,谈判机制应运而生,其核心是医保基金依靠医保扩容的筹码与制药企业进行谈判,通过团购的方式来降低医保支出,通过赠药、奖金等多种手段来实现药品价格的直接或者变向降低。

  不过,这样的措施在中国运作起来却有很多困难。这项看起来非常市场化的手段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药品定价。一旦医保谈判成功,那就可以有一个独立于传统定价体系之外的支付价格体系。

  但是,这样的价格机制在我国价格管理机制下却难以运行。一方面,发改委已经制定了药品的最高售价,但是支付价格显然需要再低于最高定价,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应该低于发改委最高限价,但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凡是进入医保的药品都需要发改委进行重新定价,而医保谈判支付价格当之无愧是最透明的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在重新定价时,该药品的最高限价是降还是不降就已经成为问题:不降,原来的价格不能反映现实,而一旦降到支付价格的标准,企业也无法接受。

  另一方面,在我国,任何药品都必须经过招标,这个招标过程最令人担心的是,这些药品进入医保就必须纳入招标体系,招标的目的就是降价,能够通过招标就可以进入医院市场。但是,一旦支付价格提前确定,招标便形同虚设,这样的方式是万万不能被答应的。

  因此,在很多专家看来,医保谈判机制难以实施,关键问题就在价格上,而价格的管理依旧要涉及很多部门的利益,而这一现象延续长久,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其实,从谈判措施上,医保部门应该做一些调整,例如可以不谈支付价格,而是通过赠药的方式来补偿医保和患者,如此,可以避开直接确定支付价格,从而找到一条新的出路。

  价格的管理依旧要涉及很多部门的利益,而这一现象延续长久,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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