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新规鼓励连锁发展

来源:    日期:2011-09-28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秩序,近期,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并于2011年9月24日正式实施,标志着该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将执行新的标准。《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强化了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分别新增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分别删去了开办程序和上报资料等内容。

  二是调整了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准入条件。本着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鼓励开办具有规模优势和质量管理优势的药品零售企业,鼓励在缺医少药的农村、山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规定》调整了原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准入条件:单体药店的企业负责人由要求上岗证调整为应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对不同区域的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面积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新增加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三是补充了“管理要求”和“惩戒措施”。根据2003年以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规定》的“管理要求”、“惩戒措施”中予以补充和完善。如补充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票据管理要求、经营非药品的管理要求、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要求、依法吊销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