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整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

来源:    日期:2011-09-23

  9月18日,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自本月起,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具体收费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10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门诊人次6元。

  通知要求,为不增加群众负担,参合、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一般诊疗费只在药品实行零差率的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4大项及输液费、一次性输液器等30小项,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强监管,严格查处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医、患、保三方利益。

  据介绍,实施该项政策既方便群众、减轻患者负担,又有利于约束医院过度服务收费,便于监管,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转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抗生素激素滥用的现状,为群众提供适宜的药品、适宜的服务和适宜的技术。如原来输液注射费1瓶为6元,每增加1瓶加收1元续瓶费。实行一般诊疗费后,输液费、续瓶费不得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