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全面启动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

来源:    日期:2009-08-18

  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启动了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并要求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开展药品再注册。

  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注射剂处方工艺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全面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并于日前发出通知,对具体工作进行了明确。

  主要的审查要点有:

  1.对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不予再注册。

  2.对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

  对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要求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尚未完成、并有充分理由的,待申请人完成相关工作后,予以再注册。

  3.对未按照要求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不予再注册。

  对已开展Ⅳ期临床试验但尚未结束、并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同意再注册,但应在再注册批件中提出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时限要求。

  4.对未提供再注册品种五年不良反应总结的,不予再注册。

  5.根据再评价结论确属疗效不确切、经风险评估风险大于效益、质量不稳定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予再注册。

  因疗效和安全风险原因或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或销售的,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最终决定后,再作相应处理。

  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已经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再注册。

  7.对申请再注册品种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不予再注册。

  8.对设立有监测期的品种,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察该品种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上报相关报告的,不予再注册。

  9.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确认不真实的品种,不予再注册;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待确认真实的品种,待批准文号清查结果明确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10.对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

  11.对未按照《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要求进行核查的、或者核查结果为“责令停产”的,待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再注册;对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除应符合工艺和处方核查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审查要点第12条的相关规定。

  12.对符合再注册条件而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可予以再注册,但应在再注册批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恢复生产时应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经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1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对于注射剂,还应由申请人对后续两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